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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意见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敏 编辑:康晓乔 2016-01-14 09: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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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交流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9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

  ●校长交流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正、副校长。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后,原则上均应交流

  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敏)教师每次交流的期限至少为3年,校长每次交流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累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昨日,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推进优质校长教师资源共享。

  对象: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正副校长

  哪些教师是交流轮岗对象?《意见》明确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9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对没有达到交流规定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主动提出申请要求参加交流的,经学校同意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统一交流。

  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教师如有因病、因孕或教学周期未完成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交流的,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暂缓交流。教师每次交流的期限至少为3年。

  校长交流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正、副校长。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校长每届聘期不超过5年。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后,原则上均应交流。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交流,需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且不得超过三届。校长每次交流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举措:重点推进骨干教师、优秀校长交流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在区域和对象上有哪些重点?《意见》指出,在交流轮岗的区域上,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为主;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乡镇范围之内以中心小学与村片小、教学点交流为主。

  在交流轮岗的对象上,重点推进骨干教师(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特级教师、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和优秀校长、中层干部的交流。同时,要鼓励新进教师制定职业发展规划,积极参与交流,将教师的定期交流轮岗与新教师的补充紧密结合起来。

  同时,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交流轮岗制度与共享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相结合。各地应建立健全校长教师优质资源共享制度。鼓励采取中心校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校教师走教等办学模式和手段,共享校长教师优质资源。

  激励:教师到农村任教为评高级职务条件

  湖南将通过哪些激励保障机制,激发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意见》提出,要在编制管理、岗位设置、职务晋升、聘用考核、培养培训、工资待遇、评优评先等方面制定方便和优惠政策,鼓励校长和教师积极主动参与交流,实现校长教师的交流轮岗与校长教师的成长发展全面对接。

  在职务评聘工作中,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累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优先任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担任校长。

  在工资福利、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要对参与交流的教师实行优惠倾斜政策。优先保障交流教师使用教师周转房。优先安排参加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国培”、“省培”和各级中小学校长培训项目等。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敏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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