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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将制度化常态化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左丹 编辑:陶园 2016-01-14 09: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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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3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推进县(市、区)域内优质校长教师资源共享。

  每次交流期限

  教师至少3年校长至少5年

  《意见》明确,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9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教师每次交流的期限至少为3年。

  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校长每届聘期不超过5年。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后,原则上均应交流。校长每次交流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重点推进骨干教师、

  优秀校长交流

  《意见》明确,在交流轮岗的区域上,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为主;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乡镇范围之内以中心小学与村片小、教学点交流为主。

  在交流轮岗的对象上,重点推进骨干教师(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特级教师、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和优秀校长、中层干部的交流。同时,实行交流轮岗制度与共享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相结合。

  农村中小学

  有望设高级教师岗位

  《意见》提出,要在编制管理、岗位设置、职务晋升、聘用考核、培养培训、工资待遇、评优评先等方面制定方便和优惠政策,鼓励校长和教师积极主动参与交流。

  积极探索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设立一批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逐步提高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在职务评聘工作中,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累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

  城镇学校交流到乡村学校、优质学校交流到薄弱学校的教师,表现突出且符合初、中级职务晋升基本条件,在交流后的学校有岗位职数的情况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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