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对象宋某因犯强奸罪被通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从2012年1月20日起,宋某在临口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四年来,宋某在司法所干警的帮教下,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主动及时地递交月度思想汇报,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矫正期内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居委会和周围群众对其表现给予充分肯定。矫正期满后,经评估鉴定,县司法局审核,依法解除对宋某的矫正。
宣告仪式上,宋某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年的教育表示感谢,同时还保证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将更加从严要求自己,自觉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来源:红网
作者:杨通富 杨保荣
编辑: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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