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青年曹某因早年交友不慎染上毒瘾,平日里挥霍无度,经常容留他人吸毒。为满足自己奢靡的生活,13年5月至14年6月期间,曹某伪造《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指标房报名费收据,通过房产中介向社会发布虚假售房广告,谎称有指标房销售。先后骗取陈某、谢某等9人指标转让费、购房款等共计127余万元,并挥霍一空。14年11月因容留他人吸毒,曹某被长沙市公安刑事拘留。
15年7月资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9万元、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此案判决经由资兴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在郴州市检察院支持下,资兴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5年11月1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曹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并依法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
16年1月19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对曹某涉嫌诈骗案重审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5年,资兴检察院加强对法院判决的监督力度,共提起抗诉5件8人,上级法院依法改判3件5人,发回重审2件2人也已依法改判,抗诉案件数量和改判率居郴州第一。
来源:红网
作者:黄傲杰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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