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的意见》(湘政发〔2013〕1号)精神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点县专项资金”)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是指经各县市区自行申报、各市州审核推荐、省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工作办公室以公开方式组织专家评审、报省县域经济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支持其具有比较明显发展优势的特色产业的县市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县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为支持县域经济特色产业发展而筹措的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及统筹整合中央、省级财政投入县域特色产业发展的各相关专项资金。
第四条 重点县专项资金每年重点扶持3个特色产业,每个特色产业每年扶持3个重点县,对每个重点县滚动扶持3年,省财政每年对每个重点县的支持不低于1亿元,3年累计支持不低于3亿元,扶持政策暂定实施3轮。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年度筹措资金计划,报省县域经济领导小组同意后,协调资金下达。省财政厅会同各省直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报与批复
第六条 重点县应根据省级评审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完善项目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原则上按申报指南明确的3个特色产业各专项资金额度的三分之一编制。
第七条 重点县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文件,于当年3月前按申报指南中各特色产业专项资金来源向省财政厅和相应主管部门报送具体的项目资金申请,同时抄送省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重点县申报的项目,简化批复程序,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省财政厅和相应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按原管理渠道分别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省级财政按照现行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下拨重点县资金,并抄送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重点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1、特色产业发展基础平台建设。包括特色产业规划设计、特色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融资担保服务平台建设等。
2、特色产业优势企业培育。包括对企业品牌建设、销售渠道开拓、贷款贴息等给予补助。
3、特色产业技术支撑。包括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技术升级、人才引进、人才培养、职工技能培训、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等。
4、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包括园区(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设等方面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除原资金管理办法有相关规定的以外,重点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奖励性支出、人员经费、会议经费、招投标费、监理费、工作经费、楼堂馆所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重点县专项资金有专门资金管理办法的,按原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县应接受财政、审计、业务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县动态管理机制,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包括年度绩效评估、中期评估与最终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经年度考评没有达到发展目标的重点县,将停拨后续资金。对严重违反规定,无法实现预期绩效目标的,取消其重点县资格,追回已拨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重点县财政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康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