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18时,三十四五岁的王某到新田县城某银行ATM机上取现,见机器上有张遗留的银行卡,卡内还有一万余元现金。王某观察周围,见无人注意自己,便分五次取款11200元,将卡取下丢掉,随后逃亡深圳。
失主收到了银行发送的手机短信提醒,发觉现金被盗取,立即报案。新田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锁定了作案人。两地警方经配合,于2015年8月下旬在深圳市将王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里的信用卡并使用,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谢新华 彭超
编辑:刘惟烜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