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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检察院办理3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徐彬 编辑:何冰 2016-02-17 22:49:12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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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2月17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徐彬)为全面贯彻执行《最高检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近日,长沙市宁乡县人民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先后办理了3起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2016年2月2日,宁乡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黎某兵忽然感到心慌胸闷、上腹部疼痛不已。经医院诊断,黎某兵患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高血压病三级,建议住院治疗。宁乡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黎某兵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黎某兵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向宁乡县公安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2月7日,宁乡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黎某兵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时刻新闻记者从宁乡县检察院了解到,自《规定》发布以来,宁乡县检察院依法积极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已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件,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开展,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主动贯彻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据业内人士介绍,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了规定,而最高检出台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该项审查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四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规定》显示,以下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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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涛 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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