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龙某某觉得父母无用,在家持菜刀将父亲龙某甲、母亲殷某某、侄女龙某乙砍死以及侄女龙某丙砍伤,之后便从自家二楼阳台跳下,自己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龙某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考虑到龙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龙某某申请强制医疗。此前龙某某曾因精神病发作两次接受治疗。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龙某某患有精神病,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但相关证据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来源:红网
作者:何秋花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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