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士德公司针对“一种挖掘机动臂”专利(专利号CN201210160131.7)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未获通过。
而围绕“一种挖掘机动臂”专利权纠纷,力士德与山河智能两方各有产品表达。根据第一工程机械网报道,“山河智能明确地声称其SWE385ES为液压混合动力挖掘机,而力士德的4款挖掘机SC3620、SC4025、SC5030和SC7650则冠以‘盈天下’系列节能挖掘机的名义。”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维持专利权有效。”
对于这一裁定,山河智能于2016年2月24日发布最新的《关于山河智能液压混合动力挖掘机专利涉嫌被侵权的声明(续一)》(简称《声明(续一)》)宣称,“截至声明之日,我公司ES系列液压混合动力挖掘机所涉专利技术都维持有效,并尚未以任何授权或技术合作形式与包括力士德公司在内的其他企业或个人达成专利技术实施许可。”
一位知识产权分析人士认为,“山河智能上述表态是在向可能涉嫌侵权的相关主体明示专利侵权风险。这是专利侵权纠纷对整个产业链上的各主体带来的一个延伸性风险提示。”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上述分析人士指出,“较真”的山河智能深得《专利法》第十一条法律精髓,把专利规则和市场规则巧妙结合起来。
在2月24日的《声明(续一)》中,山河智能还特别指出:“其他企业或个人如使用我公司上述专利技术的所有产品,都将涉嫌专利侵权。我公司提醒各位客户在购买力士德公司相关产品用于经营性使用时,注意侵权法律风险,并在购买协议条款上注意风险规避。”
对此,湖南省知识产信息服务中心知识产权运营李顾问接受红网采访时表示:“就本案来说,理论上山河智能可以对力士德及其经销商以及购买力士德‘盈天下’相关可能涉嫌侵权产品的客户主张进一步的系列维权措施,包括:要求其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许可销售、使用,请求查扣涉嫌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索赔侵权损失等。但从山河智能的声明来看,措辞严厉但实施手段却仍有余地,保有底牌,做到了有理、有据、有节,这在知识产权博弈中是一种较智慧的战略。至于,山河智能是否会采取进一步严厉措施或是以授权许可和解此案?可能要取决于力士徳下一步回应和态度。但在本事件尘埃落定之前,相关涉嫌侵权产品的经销商和购买者,都应当留意专利法律风险,谨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月25日,红网先后致电力士德的服务部、市场部、总经办了解其与山河智能之间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一事,对方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截至发稿,已就此事联系力士德,但暂未获得其评。
来源:红网
作者:郭志强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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