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陈某及姜某应聘到被害人王某开的商行上班,负责运送货物,仓库钥匙时常在陈某手上。后来,陈某因为缺钱,起意盗窃仓库内的货物。2013年1月的一天,陈某约姜某一起,用姜某租来的一辆面包车运货,用事先偷偷配好的钥匙打开仓库,盗得10箱贵州青酒、10箱红牛饮料,并卖给某商店,获利约3000元。
后来,两人以同样的方式,多次进入仓库盗窃,直至2015年10月23日凌晨,陈某再次到仓库盗取货物,被老板娘发现。陈某带着盗窃所得财物逃离,路上被民警抓获。姜某见东窗事发,主动投案。
经查明,陈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仓库盗窃财物。陈某盗窃财物价值为19826元,姜某盗窃财物价值为5526元。
来源:红网
作者:印静 刘丽琦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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