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偷了两双鞋,就受到这么重的处罚,到底亏不亏?
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因与妻子吵架,越想越气愤,遂到邵阳市双清区三眼井市场闲逛,在一北京布鞋专卖店窃取了两双运动鞋,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两双运动鞋价值为100元。
另查明,李某曾于2015年5月9日因盗窃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天;2015年9月6日因盗窃被邵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天。
两年盗窃三次构成盗窃罪,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两年内盗窃三次,应认定为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多次盗窃,指两年以内盗窃3次以上,且不论金额大小,即可构成盗窃罪。
来源:红网
作者:贺力平 李博偲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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