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通过召开“限燃”专题会议,对“限燃”工作进行了责任分工,县直机关单位、林城镇政府、三个社区将分别和县创建办签订“会同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县城区规定范围,除每年农历腊月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一律严禁燃放。
会议规定,社区、网格员、小区物业保安在辖区内要做好“限燃”宣传工作,获知辖区内住户有燃放意向或行为,要及时进行提醒或协同城管、公安上门劝导;对已发生的燃放行为,县公安局将委托社区、网格员、小区物业保安执行处罚,处罚不到位者由城管、公安强制执法,按500元/次的标准进行顶格处罚,对尚未燃放完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并在电视、网站予以通报批评。
各机关单位和街道居委会要在本单位搞好“限燃”宣传,并做好家属区和承租户工作。单位院落每发现发生一起非法燃放行为,由社区对单位罚款2000元,并对该单位予以通报。单位院落发生第一次非法燃放行为,县委、县政府分管创建工作领导将找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第二次则取消该单位年终评选“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和“综治工作先进单位”资格。
来源:红网
作者:何乐川
编辑: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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