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打我?法庭见!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明确家庭暴力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
当事人遭遇配偶殴打,想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话,以往只能先提起离婚等诉讼,再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随着反家暴法的施行,当事人可直接申请。3月1日当天,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发出湖南首份单独立案的人身保护令。
潇湘晨报报记者 曾永红 通讯员 舒秋膂 黄旭 长沙报道
3月1日上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作出裁定,发出湖南首份单独立案的人身保护令。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份人身保护令是单独立案的,而非依托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提出。
女子屡遭家暴,妇联代为申请保护令
周某(女)是岳麓区某镇居民,2000年与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当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
长沙市妇联代为提交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书》上表述:受害人周某到长沙市妇联投诉,称被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12月6日,殴打了受害人,受害人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并做了笔录,受害人到医院做了伤情鉴定,鉴定为轻微伤;今年1月,被申请人再次殴打受害人,掐受害人脖子,并扯拉受害人头发,受害人再次报警,派出所再次出警并制作笔录,并出具了法医鉴定委托函,受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2月25日,长沙市妇联对受害人进行回访时,受害人表示害怕被申请人再次施暴,希望市妇联能够代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长沙市妇联代受害人周某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当天上午,该院依据申请发出人身保护令。
违反保护令面临罚款和拘留甚至追究刑责
3月1日下午,记者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看到了这份民事裁定书。
这份裁定中明确了如下人身保护事项:“一、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对当事人周某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当事人周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该份裁定上还明确:被申请人刘某某若违反本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定注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解读
面临家暴危险就可提出申请
记者注意到,这份裁定书使用了单独的案号,命名为“(2016)湘0104民保令1号”。岳麓区人民法院家事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刘群介绍,为配套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在民事案件中增设一项专门的案由: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专门用于此类案件的单独立案、单独审查及执行。
刘群表示,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只能依托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申请人身保护令,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人身保护的申请了。
共同生活的恋人也可用该法维权
在岳麓区人民法院签发的全省首份单独立案“人身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并非当事人周某本人,而是由长沙市妇联代为申请。
岳麓区人民法院家事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刘群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妇联代为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恋人之间如果发生暴力行为,是否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刘群表示,需要证明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记者曾永红
家暴者的保证书也可作为证据
红网长沙讯 3月1日,长沙天心区法院召开“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项活动”启动大会,并对“妇女维权合议庭”和“未成年人维权合议庭”进行授牌。此外,该院还成立了反家暴合议庭,审判长童广峰介绍举证难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面对家暴应该“零容忍”。
近4年来,天心区法院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刑事案件24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9件,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515件,离婚案件1639件。
童广峰介绍,以往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时即便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受害人进行了家暴,但举证非常困难。在新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就有了一个告诫书制度。
“也就是说,出现了家庭暴力行为,但是可能有些当事人不想到法院来打官司,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查情况属实之后,就会对家暴的实施方进行一个告诫,而这个告诫书是可以到法院来作为证据使用的。”童广峰说,除了告诫书,要求家暴实施方出具一份保证书和检讨书,也可以让自己将来在法院举证时处于一个有利地位。“这是一种自救的办法,写的保证书是有法律效力的,能作为证据。”
3月1日这天,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也发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刘敏与潘东(均为化名)在2012年4月结婚,但潘东经常殴打刘敏,致其身体受伤。刘敏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法院认为符合条件。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通讯员 江赞成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舒秋膂 黄旭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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