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晚,钟某与朋友柳某、柳某某、成某在汉寿县某KTV唱歌时,与王某发生争吵。从歌厅出来后,钟某仍不罢休,声称要找王某讨个说法,柳某等人表示同意。当晚10时许,钟某四人在某宾馆门口见王某从曾某驾驶的小车上下来,当即冲上前去殴打王某。曾某见状,忙拿了一根木棒为王某帮忙。曾某将钟某等人赶跑后,便与王某离开现场。钟某四人见曾某为王某帮忙,不由怒从心起,当即拿了铁棒、砖头、水泥桶等工具,朝着曾某所驾驶的黑色现代牌小轿车一阵乱砸。后经鉴定,曾某车辆损失为8200元。
2015年1月14日,钟某、柳某、柳某某、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犯罪事实,并赔偿了曾某损失18000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来源:红网
作者:王钢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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