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日,汉寿农民付某雇请向某帮忙,与付某某各架一条小船,来到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汉寿县青山垸外河水域,偷偷使用电网捕鱼。当日捕鱼颇多,三人决定次日继续在此捕捞。次日晚上,付某等三人正使用电网捕鱼时,被到此巡查的渔政执法人员发现。眼见驾船逃跑已经来不及了,三人竟然弃船离开。船上的电拖网和发电机等捕捞工具被执法人员扣押。
2015年8月24日,付某、付某某、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
司法机关认为,付某、付某某、向某违法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依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犯罪后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王钢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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