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系澧县涔南乡人,与被害人汪某是邻居。2月19日,唐某与岳父汪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继而扭打起来。正在打麻将的龚某闻声出来,听旁人说“打架的人还拿着刀”,心想既然对方拿了刀,自己也拿刀,也许能吓住对方,便从家拿了一把水果刀,放在裤兜里前去劝架。
“你们在搞什么?”龚某一边喊一边将纠缠在一起的当事人分开。这引起了汪某的误会。汪某就用木棒击打龚某头部。混乱中,龚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汪某的腹部。经鉴定,汪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澧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逮捕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谭春林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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