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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棚时忽视安全致人死亡 两男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诉

来源:红网 作者:陈文雅 陈海颖 编辑:刘惟烜 2016-03-10 11: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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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茶陵3月10日讯(通讯员 陈文雅 陈海颖)拆棚过程中,两名男子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和现场操作不当,致使整栋房屋坍塌,当场砸死一人。3月10日,笔者从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被告人段某志、段某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起诉至茶陵县人民法院。
  
  经审查查明,株洲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依据2015年6月23日与株洲市茶陵县某管理局签订的租赁补充协议,准备将老农贸市场拆除建厂棚,并安排被告人段某志负责房屋拆除工作。段某志将此拆除工程包给开挖机的被告人段某发,段某志在现场负责安全及指挥挖机作业。

  2015年12月29日14时许,在拆除老农贸市场厂棚的过程中,由于段某志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以及段某发现场操作不当,对无关人员段某、段某某进入拆除范围内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造成整栋房屋坍塌,当场砸死了进入拆除现场的段某,并砸伤了在施工现场的段某某。案发后,段某发赔偿了段某家属5万元,段某志所属株洲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段某家属10万元,且两被告人均主动投案。
  
  被害人段某和段某某为何会进入拆除现场?办案检察官介绍,原来段某和段某某系父子关系,两人均在拆除现场旁边一饭店做事,因担心靠近拆除现场附近的网线、电线被弄断,便铤而走险来到施工现场整理电线。尽管段氏父子称,曾口头上要求他们暂停作业,但开挖机实施生产作业的被告人段某发称,他并不知道段氏父子进入了现场,未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段某发、段某志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在对房屋进行拆除、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是造成悲剧发生的最主要原因。生产作业应设置安全隔离带和警示标志。办案检察官提醒市民,对于未设置安全隔离带和警示标志的工地,应提高警惕,切勿靠近施工现场,以免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来源:红网

作者:陈文雅 陈海颖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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