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的贺某,39岁的彭某和30岁的女子任某,均是湖南省益阳人。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3日晚上9点左右,贺某、彭某、任某伙同张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攸县攸州医院后面一出租房内,利用“仙人跳”(女性以低价按摩为幌子,诱惑中老年男性到事先租好的出租房内按摩,然后将被害人的衣裤脱至床边,其同伙再进房内偷取被害人衣裤内财物)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苏某现金2800元。
据彭某与贺某供述,因实施盗窃的房间内房门是反锁的,彭某与贺某事先已将门锁换成即使里面上了锁也可以从外面进入的门锁,由任某把被害人苏某带进房,当彭某与贺某听到任某的咳嗽声后,再悄悄进入房内实施盗窃。
两个多月后,贺某、彭某、任某三人到攸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苏某退回了违法所得。
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彭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人相互配合,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三人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可从轻处罚。故判决彭某、贺某、任某犯盗窃罪,均各处罚人民币5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王兴夏 张玲凤
编辑:吴若兰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