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半年,魏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做假烟生意的黄某,二人建立了销售伪劣香烟的关系,由黄某从广州向魏某发送伪劣香烟,魏某收到伪劣香烟后再进行销售。为了结算方便,魏某在广州以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张银行卡交给黄某专供结账使用。自2010年8月至2013年11月止,黄某向魏某销售了575700元的伪劣香烟。
2012年,魏某认识广州的张某(另案处理)后,还从张某处购进过伪劣香烟,魏某先后找到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均已判刑)、严某乙等六人将伪劣香烟予以销售。自2010年8月至2013年12月,魏某向六人销售伪劣香烟金额共计388280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魏某明知是伪劣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分别达575700元、38828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来源:红网
作者:刘姿言 谭洁
编辑:刘艳芳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