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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东西不要再邮寄携带了 湖南销毁一批禁止入境物品

来源:红网 作者:刘容 林俊 吴泰伟 编辑:李子璇 2016-03-15 15: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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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销毁现场,这些违禁物品都要被倒进高温焚化炉。

集中销毁现场,这些违禁物品都要被倒进高温焚化炉。

工作人员正在对违禁物品分拣。

工作人员正在对违禁物品分拣。

  红网长沙3月15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容 通讯员 林俊 吴泰伟)新鲜的热带水果,包装精致的奶制品,各种名贵药材……这些看似安全的物品最后都被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倒进了高温焚化炉销毁。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进一步护航消费安全,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检验检疫守国门,安全消费入万家”为主题,开展湖南口岸截获不合格进口消费品及禁止入境物品集中销毁专项行动,这是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今年就口岸截获违禁物品进行的第一次集中销毁行动。
  
  被截获物品五花八门,名贵补品居多
  
  此次集中销毁行动共销毁被截获物品100余批次、230余公斤。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处副处长李欢尧介绍,这些物品主要是近期检验检疫部门在长沙机场口岸截获的旅客禁止携带入境物品以及不合格的进口产品,以及在长沙国际邮件监管中心截获的禁止邮寄进境物品等。其中,燕窝1.755公斤,水产品及其制品34.54公斤,肉及其制品22.32公斤,动物源性奶及其制品50余公斤,植物种子21.94公斤,新鲜水果蔬菜31.88公斤,药材20余公斤,蛋及其制品2.8公斤,产自日本核辐射区的奶粉14.5公斤。
  
  近年来,随着国际间交流不断加深,国境口岸旅客往来日益频繁,跨境电商的兴起,违法违规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入境的动植物产品情况也呈高发态势。2015年湖南检验检疫部门在长沙黄花机场、张家界荷花机场两个机场口岸共截获禁止进境物6713批、5.58吨;截获旅客携带入境的燕窝、海参、鱼翅、鲍鱼、花胶、动物毛、皮、角制品等高价值非法携带物175批、190多公斤,货物价值达数百万元。
  
  “物品被截获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损失,但是国门生物安全必须严格维护。”李欢尧说,之所以有越来越多的入境物品被截获,主要原因就是消费者在购买或携带前没有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入境物品潜在的危害认识不够。
  
  现场,李欢尧拿起一包来自东南亚地区的植物种子演示,“像这批植物种子如果用于栽培扩繁,它将严重危害本土植物生长和土壤等的安全,如果种子里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微生物、病菌等,其危害面和力度将更广”。
  
  莫花冤枉钱了!这些物品都是禁止携带和邮寄入境的
  
  为共同保护我国国门生物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质检总局规章,对其采取退回、销毁等措施。
  
  对此,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议广大消费者:在国外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熟悉了解我国进出境动植物、特殊物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政策,保护自身消费安全,避免造成国家和个人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不花冤枉钱,接下来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释义》规定,网友们不妨认真阅览并存档,关键时刻能够用得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释义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释义】本条囊括了一切可能出现的饲养或野生的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
  
  由于活动物是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主要传染源或传播媒介,尤其是新型宠物和野生动物,可能带有未知的病原微生物,部分活动物还可能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限制要求。综合以上原因,所有活动物均属于禁止携带、邮寄物品的范围之内。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释义】本条规定中对肉来及其制品的要求囊括了各种形式的肉类及其制品。
  
  理论上所有肉类及其制品都有携带多种病原微生物的可能,如果加工过程没有有效地灭活(如出现加热温度、时间不够,无法有效灭活BSE疯牛病病原体的情况),一旦接触易感动物,将会引起重大疫情,甚至危害人类健康。因此任何包装形式、任何烹饪程度的肉类及其制品,无论是畜肉还是禽肉,无论是熟肉还是生肉,无论是罐头装还是真空包装,包括肉松、肉粽,包括来自港澳台地区的肉及其制品,均不允许携带、邮寄入境。水生动物产品不包括经深加工制成的预包装水生动物产品,其他产品一律禁止携带、邮寄入境。散装的鱼干片、海参、虾干等产品出于食品安全风险的考量也禁止携带、邮寄进境。
  
  (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释义】本条规定囊括了除奶粉、炼乳之外的所有奶类产品。
  
  易感动物偶然接触到含奶或奶制品的泔水、废弃物而引起感染,是口蹄疫传播途径之一。故世界各国普遍禁止旅客携带奶粉以外的几乎所有奶及奶制品入境。奶粉虽然允许携带、邮寄入境,但需注意的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警示通告禁止入境地区的奶粉产品同样是禁止携带、邮寄入境的。如国家质检总局针对日本核辐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中所禁止地区的奶粉产品,在没有后续公告修改相关禁令之前,均禁止携带、邮寄入境。需注意的是,使用生奶、鲜奶制成的乳产品如韩国生产的香蕉奶、草莓奶等禁止携带、邮寄入境。含奶类成分的奶油蛋糕、三明治等产品不在禁止范围内,可以携带、邮寄入境。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释义】本条囊括了几乎全部的蛋类产品,包括蛋壳工艺品。近年来各口岸截获的蛋制品主要是禽蛋类,多数来自韩国、台湾、日本、阿联酋、香港、俄罗斯和非洲等国家和地区。上述国家和地区都属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而禽蛋类存在的主要检疫风险正是禽流感(AI)。Cappucci等(1985)在禽流感自然暴发期间从鸡蛋黄、蛋清和蛋壳上均分离出了禽流感病毒。通过本身带毒或二次污染,来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国家的所有禽鸟类及其产品(含禽蛋)均存在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风险。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释义】本条仅不包括经高温灭菌也即深加工制成的预包装即食燕窝产品,如糖水燕窝、燕窝罐头等。其他形式的燕窝或燕窝产品一律禁止携带、邮寄入境。燕窝不仅涉及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风险,也存在食品安全(如亚硝酸盐超标)问题。各局可发挥检疫犬的查验优势,同时加大对重点国家、地区入境人员的查验力度,充分保证口岸检疫监管效果。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释义】本条中的油脂类不包括药丸、胶囊形式的动物源性保健品和绵羊油及其类似物等化妆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释义】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多为粗加工甚至未加工。中国是猪肉、牛肉和羊肉的消费大国,也是世界上猪、牛、羊养殖大国。如果因输入饲料不当而导致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或食品安全事件,将可能对整个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动物源性饲料已涵盖了全部此类产品的范围。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释义】本条囊括了所有新鲜状态的水果和蔬菜,不包括泡菜等腌制产品及海带等海生蕨类产品,但若泡菜等腌制产品中有动物产品(如牛肉、海鲜等),同样禁止携带、邮寄入境。
  
  (九)烟叶(不含烟丝)。
  
  【释义】由于烟叶中疫情复杂,很难确定烟叶的来源地及其安全卫生状况,而我国拥有多个烟叶主产区,其在地方经济发展中起到支柱作用,因此不能忽视旅邮检渠道输入烟叶的检疫风险。世界上栽培使用的烟草品种只有两个,我国大部分地区栽培的都是单一的普通烟草即红花烟草,一旦致病菌传入对整个产业具有重大威胁。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释义】本条需注意其中“具有繁殖能力”的描述,鲜切花具有无性繁殖能力,应属禁止携带、邮寄入境范围。豆类产品只要是生的,都属于可繁殖的植物材料,应禁止携带、邮寄入境。植物标本不属于禁止进境物,如干燥的叶脉书签。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释义】2000年发布的《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中将栽培介质定义为“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有机栽培介质应理解为此类介质中以有机成分为主的介质,如泥炭、泥炭藓、苔藓树皮、软木、木屑等。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释义】“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涵盖了细菌、真菌、病毒、类病毒、菌原体等可侵染植物或引发动物疾病的病原微生物,同时依据2010年发布的《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此类别也包括环保用的微生物菌剂。“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包括cDNA文库、单克隆抗体、rRNA等生物制品或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释义】禁止动物尸体入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明确规定。动物标本与动物源性废弃物因其制作、形成过程没有明确的标准,安全卫生状况难以把握且难以监管,仍可能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故禁止携带、邮寄入境。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另外,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需要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0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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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容 林俊 吴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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