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拟定上万人小区配置小学 开发商不建可被纳入黑名单

来源:红网 作者:刘容 编辑:何冰 2016-03-28 22:04:21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长沙3月28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容)今天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下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经过上次常委会分组审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关于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配套标准、关于学校周边规划建设要求、关于政府委托开发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方面作了修改。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1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8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该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了保障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在规定学校周边规划建设要求时,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经营性场所;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垃圾填埋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等。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来源:红网

作者:刘容

编辑:何冰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2016/03/28/1052049.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