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出生的邹某本是渔民,知道国家在禁渔期禁止捕捞的规定,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春季禁渔期。2015年4月13日晚7时许,邹某与邹某(另案处理)驾船来到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目平湖柴胡嘴水域,偷偷使用电机打鱼。当晚,两人打了约20斤鱼,被到此巡查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到案后,邹某如实交代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认为,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邹某犯罪后的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王钢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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