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6岁的修某系桃江县大栗港镇农民。从22岁开始的14年中,他因盗窃7次入狱,累计服刑8年4个月。每次出狱后,因没有正当职业和经济来源,他便萌生了重操“旧业”的歪念头。2015年2月至11月,他窜至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谢某、李某家鸡圈里,盗窃3次,盗得母鸡9只。2015年11月7日10时,他窜入浮邱山乡浮邱山村李某家中,在入户盗窃时被李某发现并当场抓获,随后被扭送到浮邱山派出所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修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周再明 龙益才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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