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某与原告何清秀系同乡好友,数年前中学毕业,一同来到县城开店做生意,双方来往频繁,关系较密切。2014年1月10日,吴某以手头较紧,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何某借款5万元一直未还。2015年10月28日吴某与丈夫蒋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进行了协商处理。双方约定儿子由蒋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儿子所有,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何清秀得知此情况后,多次上门向吴某追讨借款未果,向蒋某追讨还款,蒋某也不予理会,遂将吴某及前夫蒋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转移未征得债权人同意,一审判处吴某10天内归还何清秀借款5万元,其前夫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雷晋荣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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