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在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上报工作阶段,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负主要领导责任,乡镇城乡低保分管领导、乡镇包村干部负重要领导责任,乡镇民政办主任、乡镇民政专干、村(社区)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负直接责任;在城乡低保抽查、审批和监督工作阶段,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支部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县民政局分管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的党组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调查人负直接责任。
《办法》规定:对入户调查不实,初审把关不严,应保未保、不该保障的对象给予保障问题比较突出,出现被抽查的村(社区)有1个、3个和3个以上的村(社区)城乡低保误差率分别在2%以上未达到5%、超过5%未达10%和超过10%三种情况,分别对乡镇直接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进行追责。同时规定:如执法职能部门对民政部门已抽查的村(社区)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追究民政部门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责任。城乡低保资金上级专项拨款和预算内安排执行不到位,或民政部门及时报送城乡低保资金用款计划后,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拨付,或县本级财政预算的城乡低保资金用于非城乡低保对象发放或非城乡低保工作支出的情形之一的,给予经办人员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理,重要领导责任人停职检查处理,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处理。
对于申请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申请社会救助对象责任,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戴军 谭文武
编辑:吴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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