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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散布“抢小孩” 衡阳一女子传播虚假信息被拘

来源:红网 作者:刘欣荣 黄周生 编辑:吴若兰 2016-04-01 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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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接受调查现场

  红网衡阳县站4月1日讯(分站记者 刘欣荣 通讯员 黄周生)4月1日,衡阳县公安局通过其微信公众号通报了一起因微信传播虚假信息的案件:3月23日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抢小孩”虚假信息,造成此消息在衡阳县籍微信圈中被大量转发,引发公众恐慌,扰乱了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被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成为衡阳县第一个因转发谣言被拘留的当事人。
  
  3月23日20:31,网名为“平安惟花”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一条信息:“各位亲朋好友注意了,真人真事有一伙犯罪份子流窜到了衡阳县抢小孩,他们主要是贩卖器官,就在前天有三个人在井头江新建的农贸市场强行抢一个8岁的男孩,男孩在挣扎的时候被3个打牌的老妇人看到,当时正好有一个身强力壮的中年男人经过才把这个男孩夺回来,可惜让那些畜牲逃脱了……”这条借助“抢小孩”“贩卖器官”等敏感字眼和耸人听闻的情节,且有明确地址的信息发布后,引起部分网友的热议并在朋友圈广泛传播,引起社会大众的焦虑和担忧,特别是令不少家长恐慌不已。
  
  消息爆出后,引起了衡阳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的高度关注。经衡阳县公安局井头派出所调查核实,该信息为虚假信息。为控制谣言的进一步蔓延、避免市民恐慌,井头派出所立即开展侦查,并锁定了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此虚假信息的刘某某(女,33岁)。
  
  3月30日下午,居住在西渡镇的刘某某被井头派出所传唤到衡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域接受调查。刘某某对其散布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据刘某花供述,23日在一个叫“微时光衡阳市便民服务-涵涵”微信里,看到一条有关井头江新建农贸市场抢小孩的谣言信息后,上面的内容与井头镇有关,又因娘家是井头镇的后,不经核实就随意转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通过民警对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刘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目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之规定,刘某某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已依法被衡阳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目前,警方正对“微时光衡阳市便民服务-涵涵”微信当事人杨某及所转发信息的最终源头,展开进一步追查。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一些虚假信息屡见不鲜。警方提醒市民在转发QQ或者微信消息时,要注意核实消息的真实性,谨慎转发。
  
  据警方介绍,在微信、微博编造传播假信息,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面对谣言,市民和网友应该多一份冷静,多一份理性,切勿给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和不理性的声音点了赞。”

来源:红网

作者:刘欣荣 黄周生

编辑:吴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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