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是湖南沅江人,沈某是湖南株洲人。沈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释放。曹某此前做过一段时间的水电安装,由于生意不好,赚不到钱,便想到以盗窃为生。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曹某单独或者伙同沈某,先后二十余次在株洲市区茶餐吧、饭店、超市等地实施盗窃,一般是在凌晨左右,选择有玻璃大门的饭店、餐馆、超市等路边店铺,便于观察店内的情况。如果发现店内无人,便采用铁棍、液压钳等工具把门锁撬开,进入店内实施盗窃。
案发后,曹某和沈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来源:红网
作者:郭雯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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