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在家,2014年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份刑满释放。2015年12月9日中午,刘某在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广场闲逛时,看到被害人徐某上衣口袋有一台联想手机,用镊子扒了出来。刘某离开现场不到三米远,就被徐某发现并抓获。刘某被迫将手机退还给徐某。刘某伺机逃脱,随后被正在巡逻的公安干警抓获。经鉴定,这台手机评估价格为3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盗窃得手被被害人发现并归还手机,已具备了盗窃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是犯罪既遂。被告人刘某是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法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刘某盗窃后将手机返还给被害人,是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但主流观点认同失控加控制说,意思是只要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受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就是盗窃既遂。本案中,刘某在公共场合扒窃徐某手机,得手后己离开了现场,此时徐某己对该手机失去了控制权,刘某的盗窃过程己经完成,且实际控制了手机,应当认定为刘某已经盗窃既遂,其犯罪的金额为手机鉴定评估的价格。后来刘某返还手机对定罪是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来考虑。
来源:红网
作者:贺力平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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