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各级负责人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详细列明将被追究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26种行为,如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是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是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四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责任追究程序,规定职能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需追究下级有关部门工作责任的,应当向责任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并移送已掌握的材料;认为需追究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工作责任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对需追究有关人员工作责任的情况也作出规定。《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方式,食安委可根据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约谈、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来源:红网
作者:龙莹 田春林 田茂平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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