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3日,李某从郴州市天龙汽车站坐车来到桂东县城。次日11时许,李某在桂东县防疫站门口看见—辆豪爵牌红色女式两轮摩托车,随后将该摩托车窃取至桂东县汽车站附近的小巷内,后被受害人黄某找回。被盗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60元。
同月24日12时,李某走到桂东县沤江镇南街农商银行路边,发现一辆白色的两轮女式摩托车,通过撬左盖接线的方式盗走摩托车,然后骑着摩托车往郴州方向逃窜,逃窜至桂东县沤江镇坪水出城卡口附近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盗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46元。
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第一起案件是自己跟被害人开了一个玩笑而已,车子也被受害人找回,因而不应认定为犯罪。
最后,法庭当庭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李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应明
编辑: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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