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出头的夏某、夏某某系桃江县浮邱山农民。2015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夏某、夏某某在县城某饭店饮酒后窜至芙蓉路二桥等车时,无事生非,将芙蓉路二桥西侧100米处路段的护栏摇倒,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毁损的护栏价值4080元。案发后,夏某、夏某某于当日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夏某、夏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均系主犯。案发后,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周再明 王鹏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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