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4月13日讯(记者 黄京) 记者今日从湖南省教育厅获悉,《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于近日出台,自2015年起,我省所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将获得学费补偿。
可享补偿的毕业生包括: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未在就读省份享受相关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的贫困地区是指国家规划确定的我省武陵山、罗霄山片区县,国家、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共52个。
具体补偿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连续补偿三年。通过审核后,当年补偿资金一次性划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中。凡离开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的,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黄京
编辑: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