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某在桂阳县经营一家废品店。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份,在明知杨某某等人所持有的电缆线铜芯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了10次收购。经鉴定,其收购的被盗电缆线铜芯重达900千克,价值为32400元。
在审查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称:“我从不问来源(收购废品),也不要求他们提供合法证明,但是我心里知道,这是偷来的电缆线。我只是没有点穿他们而已。”
检察官提醒,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范增珍 陈益清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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