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时年73岁的胡某在汉寿县城开设了一家旅社,容留赵某等3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性交易后,胡某从卖淫女所收嫖资中提取5至10元不等的提成;或按照每年3000元的价格向卖淫女收取提成。2012年7月,胡某曾因容留妇女卖淫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他仍没有意识到过错,继续容留妇女卖淫。
2015年8月25日上午10时许,卖淫女张某、杨某在胡某的旅社内从事卖淫嫖娼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被查后,胡某向公安人员交代,因小儿子吸食毒品,经常向其索要钱财,自己为赚钱,在小旅馆内为失足妇女卖淫提供场所的犯罪事实。
来源:红网
作者:王钢
编辑: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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