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湖南省着眼“法治湖南”建设大局,基本确立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建立了公共法律服务内容供给机制和保障制度等,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组织体系已基本成型。然而,相比部分发达地区以及百姓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体系不完善、机制不顺畅、供给不足、保障不够等问题。
协商会上,委员们建议推动城市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下沉,在基层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定期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到中心与群众交流;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针对性和服务效率,构建精准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现有政策,探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模式,建立经费保障体系等。
赖明勇强调,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因素在于管理部门的重视和参与。要树立主体意识和协同意识,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专业发展、项目合作的原则,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要遵循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资源,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均衡布局、合理配置、科学组合。要坚持以“服务民生、保障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投入的同时,把经费用到实处,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服务就在身边。
协商会上,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和省法制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分别就委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给予了回应。
来源:红网
作者:黎鑫
编辑: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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