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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防汛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周超群 编辑:周芬 2016-04-22 09: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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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邵阳站4月22日讯(分站记者 周超群)为加强防汛抢险工作,明确防汛责任,严肃防汛纪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日,邵阳市出台《邵阳市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负有防汛工作职责的机关、组织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指出,在备汛期间防汛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未制定、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包括分级、分部门和技术岗位负责制的;未研究责任区内防汛形势、分析灾害风险,未编制、完善各类防汛预案的;未组建和落实防汛抢险应急队伍的;未开展防汛督查和工程隐患排查,或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登记造册和整改不到位的;未按照防汛要求组织责任区内单位和人员开展防汛教育、培训及演练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在防汛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回收工作中,防汛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未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省、市规定标准储足防汛物资,导致因抢险物资不到位而贻误抢险时机,造成损失的;挪用、盗窃、贪污或擅自变卖防汛物资的;管理、回收防汛物资不力,造成报废或重大损失的。在防汛抗灾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中,防汛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擅自扩大防汛经费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侵占防汛经费的;县市区政府未将防汛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没有保障防汛日常及应急所需,或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经费,影响防汛工作,贻误抢险时机的,都将受到有关部门追责。《办法》还就防汛期间,抢险期间,救灾期间出现重大险情、工作不当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应当追责的,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然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防汛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决定给予责任追究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抄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部门备案。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提出申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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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超群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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