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9日8时许,司机朱某驾驶一辆客运中巴车,由益阳市前往汉寿县城。8时53分许,客车行驶至319国道汉寿县太子庙镇龙津村路口时,朱某未减速慢行。因车速过快,且朱某操作不当,客车先是与横过道路的何某所驾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被刮倒,随后将站在道路外花坛边的行人高某撞倒在地。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事故发生时,朱某所驾客车速度为69公里/小时。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6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王钢 彭明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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