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收到这样的判决书实在太高兴了,无疑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原告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品牌部经理张新林告诉时刻新闻记者。
“富麗真金(FULLRICH)”与“富丽真金(FULIZHENJIN)”
原告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真金家纺)最早由我国台湾籍实业家杜富元于1996年在长沙星沙成立,迄今已有20年历史。
富丽真金家纺主要生产并销售被芯、枕头、毛毯等床上用品,因产品设计精湛、制作精良在家纺领域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长沙名牌”“湖南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等称号。“我们的销售网点遍布全国,仅长沙就有50多家直营店。”该公司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
而被告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真金家具),据其官网介绍,是一家专业从事家居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成立于2007年。
“我们主要是卖床垫、沙发、实木床等家具,并不卖家纺产品。”该公司一名胡姓负责人说。至于其公司为什么要使用与富丽真金家纺相同或近似的名字,该负责人则表示其“富丽真金FULIZHENJIN”商标是从另外一家公司购买的。
原告的商标注册字样为“富麗真金FULLRICH”,而被告的商标注册字样为“富丽真金FULIZHENJIN”,双方均系合法注册商标。然而,原告发现被告在门店标识及宣传册、门店名片等处将其注册商标中的“富丽真金”写成“富麗真金”,“被告这一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张新林认为。
购买“富丽真金”家具赠送“富麗真金”家纺
原告还控诉称,被告擅自在其官网和专卖店宣传、开展“购买富丽真金床垫,送富丽真金床上用品”活动。床垫为被告自家产品,而床上用品则为原告产品。
“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属于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代理人、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田达良认为。
对此,被告富丽真金家具胡姓负责人表示,该做法确实欠妥,目前准备寻求将赠品更换其他产品。被告代理人强调,富丽真金家具与富丽真金家纺经营的产品不同,富丽真金家具的行为并未损害富丽真金家纺的合法利益,不存在虚假宣传,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指出:原告成立时间早于被告;原、被告主要经营地域均为湖南及周边地域,经营区域高度重叠;被告的“床垫”与原告的床上用品具有关联性,均与睡眠有关;被告在店招等处使用了“富麗真金”文字标识,这一标识与原告商标的简、繁体搭配表现形式相同。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被告具有引人误解的故意,违反了商业道德,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在销售本公司产品时赠送原告富丽真金家纺床上用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20万元。
此外,时刻新闻记者还从长沙市商标协会了解到,企业在经营行为中使用的任何商业标识,一定要进行防止侵权检索,查询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冲突。一旦发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应该及时征询专家建议。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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