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和贾先生都是20多岁的年轻人,在长沙县榔梨街道某公司上班,因两人属于同一个部门,便共同租住在公司的一间宿舍房。看到公司里很多同龄人都在用最新款的“苹果”手机,龙某也心里痒痒,想要跟上“潮流”,但平时花钱大手大脚的他手上没有余钱买新的“苹果”手机,换手机的想法只能作罢。
2015年11月,贾先生购买了一台金色的苹果6Plus手机,龙某瞧见后,心里打起了歪主意。12月2日早上7时许,龙某见贾先生上班没有回来,手机却放在床上枕头旁,他便将手机盗走,关机后藏在衣柜中最隐蔽的地方,准备以后再拿出来用。为了不引起怀疑,龙某立即离开房间外出吃早餐,制造出自己不在场的假象。
贾先生回宿舍发现手机被盗后立即报警,警方反复侦查后,发现龙某有重大作案嫌疑。12月4日,在民警审问下,龙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手机还给了贾先生。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850元。
法院认为,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熊毅 刘曦阳
编辑:吴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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