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某与姚某,两人均系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村人。2015年8月份,被害人丁某向平某借了12000元后一直未还。2016年1月13日23时许,平某伙同姚某一起,将前来平某家中商量还款事宜的丁某控制后拘禁,逼迫丁某还钱。次日凌晨2时许,两人将丁某转移至城区一间民房内拘禁。并先后三次变换地点将丁某继续非法拘禁,期间,姚某踢了丁某腿部两脚。直至1月17日22时许,醴陵市公安民警将丁某解救,并将姚某、平某两人当场抓获,丁某被非法拘禁长达90多个小时。1月21日,平某家属补偿了丁某2000元并与丁某的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同日,丁某亦出具了谅解书,对平某、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姚某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12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来源:红网
作者:郭秀峰 刘霞
编辑:刘艳芳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