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李某与蒋某同在广州某公司上班,两人因兴趣相投,很快便成了朋友。2010年底,李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次年8月,蒋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一万元,李某因没有那么多现金予以拒绝。蒋某得知李某有一张信用卡,便请求借用,并约定3个月为期限,将卡归还且按时向银行还款。3个月后,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还卡,且每月按最低还款额度向银行还款,这时二人已离开原公司,分别回到了家乡。2012年10月,银行通知更换新卡,此时该卡已累计欠款近三万元,李某联系蒋某,告知换卡事宜及偿还银行欠款,蒋某却说手头紧张,请求李某将更换后的第二张信用卡继续给其使用,蒋某在收到原告邮寄的第二张信用卡后,每月依然按最低额度还款。直至2014年6月,已累计欠款近6万元。在此期间李某多次要求蒋某还清欠款,并找到蒋某要其归还信用卡,蒋某却一直找借口拖延。2014年8月,李某将第二张信用卡挂失并申办了第三张信用卡,代被告蒋某偿还银行的欠款及相应手续费共计6万元。而蒋某却置身事外,对李某避而不见。无奈之下,李某只得将其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被告蒋某借用原告信用卡且欠款由原告代还为既定事实,被告应及时向原告还清所拖欠款。但原告私自将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转借给被告使用,违反了相关法规,转借信用卡的行为不合法,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差旅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贺力平 李博偲
编辑: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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