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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湖南法治人物候选人】曾建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模式司法化的推动者

来源:红网 作者:陈宗昊 编辑:康晓乔 2016-05-09 18: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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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曾建军。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曾建军。

  编者按:4月下旬,中共湖南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司法厅组织省内多家知名媒体对20位“2015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候选人”进行了实地采访,4月28日起,红网将每天推出2位候选人先进事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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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陈宗昊 衡阳报道
  
  提起“岳阳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四海滥用职权、受贿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曾建军摸了摸下巴说,办这个案子“称得上‘压力山大’。”
  
  从检37年,曾建军在局长岗位冲锋陷阵14年并荣获过“全省十佳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查办厅官也并非头一遭。
  
  “前期没有纪委参与,没有‘双规’等动作,检察机关直接查办副厅级官员,这给我们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曾建军解释,在对陈四海立案侦查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已经收到了相关举报材料。在进行了精心安排的初查后,检察机关掌握的情况显示,陈四海已基本构成滥用职权和受贿犯罪。
  
  专案组成立后,曾建军被任命为衡阳办案现场第一责任人,率领衡阳市检察机关200余人参与侦办此案。
  
  “抓捕那天是2015年1月27日,陈四海从外地回岳阳后,猫在家里一直没出门。当晚,办案人员一直冒着风雨在他家附近蹲守,每一个人都觉得自己快被冻透了但还在坚守,直到第二天下午。”
  
  与此同时,专案组成员同时对该案的另外6名涉案人员展开抓捕。
  
  审讯过程中,一开始陈四海总是避重就轻。为固定证据,曾建军带领专案组辗转奔波于岳阳、北京、长沙、衡阳之间,细心搜集每一份证据。在铁的证据面前,陈四海终于坦白交代了犯罪事实。
  
  “最大的压力是安全问题。”曾建军告诉记者,该案涉案人员多、牵涉广、影响大,检察机关对陈四海只能采取“监视居住”,既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好其人身安全,生怕中途出现意外。
  
  尽管从“监视居住”地点回家只需要15分钟,但曾建军一直坚守岗位。他一边加派看护人手,一边强化办案责任落实,2015年的除夕之夜也没有回家。直到正月初三,曾建军才抽空回家陪81岁的老母亲吃了顿团圆饭。
  
  “妈妈问我怎么过年也没回来,还以为我失踪了。”说到这里,曾建军的语速缓慢起来,“我什么也没说,也不能说,只用工作很忙来敷衍过去。”
  
  接下来的日子里,曾建军作为办案现场的第一责任人带着麾下的检察官加快办案速度。同事们说,身患糖尿病的他几次累倒在办案点,却经常看到他忙到凌晨后临时起床检查值守情况。
  
  “侦办过程证明我们掌握的情况基本属实,陈四海滥用职权、受贿的行为得到确认,但我提醒大家高兴之余还不能懈怠,整个案子既要办得快又要办得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考验。”
  
  2015年12月25日,衡阳市中级法院对陈四海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四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曾建军介绍,用“快”字形容“陈四海案”是比较贴切的:“立案快、办结快、起诉快、判决快。做到了当年立案、当年侦结、当年宣判,这在全省也是第一件。”
  
  与多年前侦办“永州市委原副书记唐长久滥用职权、渎职案”相比,曾建军认为,两件案子进入角度不同。后者因为前期由纪委介入,通过“双规”发现了当事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在此基础上移交检察机关侦办相对顺利。
  
  而“陈四海案”由检察机关直接介入,与犯罪嫌疑人直接交锋,办案过程相对困难,对办案人员的审讯水平、法律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包括办案成本也相对高一点。“毕竟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办‘陈四海案’这是第一次,很多经验还需要总结。但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化直接侦查’指示精神,对今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的高级别领导干部进行了有力探索。”
  
  有舆论认为,类似查办“陈四海案”的做法,推动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模式司法化,拓展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方式和办案思维,响亮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个案的久盼期待。
  
  “因为反渎局侦办案件的对象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切徇私枉法行为和个人都是我们查办的对象,所以,查办‘陈四海案’除了考验反渎职检察官队伍的独立办案能力,对依法立案、依法办案水平也是一种考验。”曾建军说。
  
  在“陈四海案”侦办过程中,“有打听案情的,有说情的,有想见面的。”曾建军说,这些人当中有些还是他的朋友,但他坚持一个原则:“其一,亲戚朋友想看望当事人的,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批准,并且依规登记;其二,案件侦查终结后,符合探望条件的,对案件查办不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予以批准,同时也记录在册。”
  
  更多时候,曾建军会对这些人加以劝导和说服,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我跟他们说,这不符合法律要求,也没有必要。即便是看了,不但起不到任何作用,反而会让我们都为难,造成不好的影响。”所幸,这些人在仔细权衡过后,都放弃了行动。
  
  “对于打招呼说情的,我都会尽量做好解释工作,同时会记录在册,这是我们的第三条原则。”
  
  “事实上,根据规定,连我本人也只能通过监视器了解审讯情况,而不能面对面见陈四海。最后看来,我们的办案人员在有关法律原则问题上都交出了满意答卷。”
  
  在侦办“陈四海案”时有一个生活细节给办案人员留下了深刻印象。2015年8月的某一天,曾建军让负责后勤保障的同志为陈四海准备一个生日蛋糕。
  
  “一开始我们觉得是不是没必要啊,但陈四海看到蛋糕后非常感动,还说连自己都不记得要过生日了。”
  
  对此,曾建军倒觉得没什么,“虽然他违反了党纪国法,但接受制裁是一回事,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对案件侦办不会带来负面影响,那必要的人文关怀也应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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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宗昊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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