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洪某和张某在某矿山共事时相识,两人称兄道弟,关系特别好。2016年1月,张某因非法购买雷管、炸药等爆炸物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为了躲避公安的追捕,张某打算去外地躲一段时间。在逃跑之前,张某打电话给好友洪某,将自己因为涉嫌犯罪正被公安追查的事情一五一十地告诉洪某,并要洪某开车送自己去江西省莲花县躲一段时间。洪某听后,二话不说,立即开车接上张某,将他送到莲花县一农村。准备离开时,洪某得知张某随身带的现金不够花,还留下了200元。
4月,民警在江西将张某抓获归案。张某对自己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一事供认不讳,还将洪某帮助自己逃匿的事情告诉了民警。民警随后对洪某以涉嫌窝藏罪予以刑事拘留。
检察官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切勿为了朋友情分,帮助正在因犯罪而受追捕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否则将惹祸上身。
来源:红网
作者:王牧野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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