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婚调组织机构采取“婚姻家庭调适服务”与“婚姻家庭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两位一体、“总—分—专”三级架构的模式,即在市级建立婚姻家庭调适服务中心和婚姻家庭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县级相应建立婚姻家庭调适服务中心和婚姻家庭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县(市)婚调委下因地制宜设立婚姻家庭调适服务工作室、婚姻家庭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室若干,可设在婚姻登记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调处部门、乡镇(街道)司法所、妇女之家、妇女儿童维权站点等处。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匡春林
编辑:张广蓉 实习编辑 胡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