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醴陵5月23日讯(通讯员 郭秀峰 杨超)51岁的张某明在休闲广场行窃,被在此处遛狗的一青年逮个正着。5月23日,经湖南省醴陵市检察院公诉,张某明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现年51岁的张某明是醴陵市人。2月28日14时许,张某明在醴陵市西山办事处状元洲入口处,窃得过往行人王某上衣口袋内的一台OPPO手机,准备离开现场时,被遛狗路经此处的“90后”青年小张抓获。所盗手机已现场交还给王某。随后,小张及王某一起将张某明扭送至醴陵市公安局。
经审讯,张某明对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涉案被盗手机价值1567元。
来源:红网
作者:郭秀峰 杨超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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