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吸毒成瘾,因无钱购买毒品,2015年11月10日,他携带黑色单肩布袋子,窜至邵阳县近郊某村,在一灌木树下盗走村民母鸡3只,并在邵阳市三眼井菜市场卖掉,得赃款201元。因毒瘾反复发作,短短半个月内,他又三次到邵阳县、北塔区,盗走母鸡8只,卖得412元。被盗的11只母鸡价值124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付某半个月内秘密窃取他人母鸡11只,数额虽然不大,但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定罪量刑要件,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毛建中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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