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法庭上受审。
红网资兴6月1日讯(通讯员 曹坤全 曹仙忠)5月30日,由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酒驾案经市法院审判后,被告人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2月22日,资兴市三都镇人唐某在亲戚家喝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19时53分途经大全路阳光幼儿园路段时,遇行人未避让,将在路边行走的陈某撞倒,造成陈某轻微伤。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时,发现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带其到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月26日,经郴州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曹坤全 曹仙忠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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