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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事“容错”不做事追责 湖南坚持“除虫”“护花”两不误

来源:中新网 作者:白祖偕 傅煜 编辑:康晓乔 2016-06-07 16: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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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长沙6月7日电 (记者 白祖偕 傅煜)“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心理作祟,导致一些官员“不贪不占啥也不干”。近年来,随着中国从严治吏成为常态,“为官不为”的怠政现象在官员队伍中滋生蔓延。司法机关在查办一些涉企案件时,也常出现“案子办了、企业也垮了”。

  针对这些实际问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服务和保障改革创新的意见》和《湖南省检察机关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试行)》甫一出台,立即引发如潮好评。业内人士称这是湖南检方为服务改革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大胆制度创新,是“依法容错”和“除虫护花”的重要、有益的探索。

  治怠政 护企业 促改革发展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当前各项改革尤其是经济领域改革进入深水区。“改革越到紧要关头,事业越到十字路口,就越需要官员在位有责、挺身发力。”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游劝荣说。

  然而,有改革就难免有失误,加之反腐力度的持续加大,部分官员开始观望、守安甚至心生畏惧。“能为而不为,应为而不为,怕为而不为,已成为经济发展的负能量。”正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清生所言,没有官员的积极性和执行力,再好的改革举措和经济发展政策也会落空。

  如何在官员中推动形成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勇于改革、大胆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湖南此番率先在中国推出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改革创新的“依法容错”机制,就是基于这一考虑。游劝荣解释,希望通过依法支持改革者、保护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一方面为改革创新的“出头鸟”解除后顾之忧,一方面对不作为者予以警示,让所有在职者都必须在其位谋其政。

  办案人员常有这样的困惑:案子虽办得漂亮,但问题接踵而至。湖南邵阳双清区检察院在查办某起受贿案时牵出水利工程串通投标问题,工程施工后不久,两名工程实际负责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批捕,工程也跟着“停摆”。“眼下若重新启动投标,耗时长,无法在预定时间完成工程;加之已开工形成的围堰频现险情,若不尽快恢复施工,风险与后果不堪想象。”双清区政府主管水利的调研员邓德对此忧心忡忡。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爬坡过坎已十分不易,这尤其需要通过改进创新司法办案方式方法,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政委杨鸿看来,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办理对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是检察机关的履职之要。通过制度规范,让服务经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转化为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自觉行动,这是“除虫护花”制度出台的美好期待。

  “容”哪些错?“护”哪些花?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更何况改革之路绝非坦途,途中难免会走些弯路甚至错路。给那些真正的干事创业者以“试错权”,首先必须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哪些错能“容”,哪些错不能犯。

  刘清生介绍,在办案中引入“依法容错”机制,要准确把握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和渎职犯罪的本质区别,坚持把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和错误与明知故犯的犯罪行为;把国家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与法律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犯罪行为;把依规履职、推动发展中难以预见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犯罪行为;把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受客观因素影响造成的工作过失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严格区分开来。

  诸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之“错”;主观上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客观上未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但情节显著轻微行为等,均可被“容”,不能认定为渎职犯罪。但如果该作为而不作为、慢作为,将会被严肃查处。

  获悉邓德反映的上述问题后,双清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与相关单位反复协商,一方面建议双清区政府责成中标公司按期保质完成工程,一方面提议水利局加强制度建设,堵塞投标过程中官员与企业串标的漏洞。最终建议工程很快重新开工,围堰合拢也顺利完成。

  类似这种好做法、好经验如今被制度化。“查办涉企案件时,在线索评估、初查、立案、侦查等刑事诉讼环节以及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使用过程中,对涉案企业可能产生的经济负面影响也要进行全面分析、评估、防范,并予以有效处置,做到既除虫又护花。”游劝荣说,出台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就是希望将司法办案对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从而更加精准有力地呵护企业,助推经济发展。

  “对于正在承担重大生产经营活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经营项目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实施等职责的关键岗位涉案人员,可迟办缓办的要迟办缓办,不能因查办案件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项目搁浅。”记者发现,该制度还对立案时机作了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如何恰当处理新型商业形态、投资经营模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企业可谓关怀备至。

  防激励变纵容 防保护变庇护

  为改革者松绑减压,让“除虫”不误“花开”,在为两大机制的初衷拍手叫好时,也有人担心:“定心丸”会否成为官员、企业家犯错的“挡箭牌”?

  对此,游劝荣特别强调,建立两大机制并不是以牺牲法治为代价,也不是对官员和违法企业、企业家法外施恩,更不是要放慢、减弱反腐败的节奏和力度,而是要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基础上,既依法“治渎”又法内“容错”,既铁腕“除虫”又柔情“护花”,保护广大官员依法履职担当、推进改革创新的积极性,维护广大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增强检察机关服务改革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解读“容错机制”时,刘清生明确,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容错”必须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必须讲究原则和底线,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一方面要严格掌握立案标准,不得盲目立案、随意入罪;一方面对于法律明确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办。”“除虫护花”机制也提出,应注重查办与合理保护并重、服务经济发展和防止选择性执法并重,处置措施于法有据、合法合规。

  有了好的机制,如何保障其执行到位十分关键。杨鸿表示,今后,湖南检察机关将强化督查督导,把侦查预防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并作为评价检察长履职能力和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两大文件的出台真像一场及时雨,太及时也太有必要了。”湖南汝城县县长黄志文认为,这必将对湖南的经济发展,对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官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等都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以往那种只单方面考虑自己办案方便的工作方式将得到根本改变。”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智勇说,“除虫护花”机制将引导检察机关和干警积极检讨以往机械执法中的得失,注重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注重执法办案必须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这对我们的办案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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