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9日晚,刘某在永兴县城打电子游戏碰到熟人王某(已判刑),王某提议搞一辆摩托车来玩,刘某思索再三同意了。当晚,刘某伙同王某在永兴县电影院门口以租车为由,将摩的司机连人带车骗至省道1833线永兴县路段11.5公里处,王某掏出短土铳对准摩的司机,摩的司机弃车而跑,王某持土铳追赶并用土铳手柄朝摩的司机的头部砸了一下,后摩的司机奋力挣脱。王某驾驶抢得的摩托车搭乘刘某逃离现场。案发后被抢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回被害人。经价格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7800元。
1998年,同案人王某因犯抢劫罪被永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6年3月5日,一直在外潜逃的刘某被昆明市公安局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坦白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雷勇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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