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衡阳县一驾校学员高某在教练员林某的带领下,开着教练车练习,车上还有包括万某在内的3名学员。没想到意外在这时发生,车辆行至衡阳县樟树乡附近时,因高某驾车操作失误,车辆与路边路灯杆相撞,车上的学员万某受伤入院。
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认定:林某系教练员,其学员高某因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教练员林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医疗费迟迟得不到赔偿,万某起诉至衡阳县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30余万元由教练员林某及驾校连带赔偿。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王攀 通讯员 王娟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王攀 王娟
编辑:康晓乔 实习编辑 陈佳婕